重磅!我國取消會計從業(yè)資格證,做假賬將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作者:尉冬萍 來源:訂閱號 更新于:2017-11-7 閱讀:
11月4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會計法的決定,修改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規(guī)定,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
根據決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而現(xiàn)行會計法規(guī)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根據決定,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等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而根據現(xiàn)行會計法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該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原文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
十一部法律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yè)能力、遵守職業(yè)道德”。
(二)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yè)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
(三)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修改為“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刪去第二款。
(四)將第四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五)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修改為“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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